(2016)苏111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民初3485号原告: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天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静,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睦,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汽车公司)与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塘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何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公司自2001年11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所有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相关的财务账册、凭证)以供原告查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作为被告股东以来,从未收到过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被告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了解,被告开发的彩虹城项目又涉及多起诉讼,经营状况直线下降。为了全面了解被告的运营及财务状况,原告曾于2016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被告自2016年11月3日收到该函后,至今未予以答复,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告自成为被告股东以来即派驻两名员工分别在被告处担任副总经理和财务出纳,原告也参加被告董事会及财务工作会议,故原告了解被告经营状况;2、被告资金运行状况、销售开盘报告等重要情况已向原告报送过专题工作报告;3、在被告出现资金紧张等问题时,由于原告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被告经营困难;4、原告要求查阅资料系主观恶意,有损害被告合法利益目的,在被告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原告非但不解救公司反而以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查封被告所有资产和账户,致使公司陷入困境。另外由于原告擅自闯入被告档案室,导致被告重要财务资料丢失,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钱塘公司于2001年11月8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现有股东为宁波朝日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徐益敏、胡捷,其中原告认缴额为1000万元。2016年10月30日,原告及宁波朝日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邮寄申请函一份,内容为:申请人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现状所知甚少。为了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现申请人申请在2016年12月1日前在公司所在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特对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并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未予书面回复。另,2016年3月25日,原告以及宁波朝日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欠其拆借资金为由,分别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4日,该院分别作出(2016)浙02民初467号和46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800万元、59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7年1月6日,原告以及宁波朝日投资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9月22日,本案被告以原告派遣在被告公司的员工陈文金、陈伟擅自拿走涉及被告公司“股权转让”的三本账册等重要资料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以及宁波朝日投资有限公司、陈文金、陈伟返还其上述三本账册等相关财务资料。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111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被告的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申请函、(2016)浙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111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无限制性条件或前置程序,原告宁波汽车公司作为被告钱塘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被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即使原告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的重要措施,也不能否定法律赋予股东的上述权利,故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自2001年11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原告已表明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目的正当,被告如拒绝查阅,应举证证明原告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被告以双方之间存有借贷纠纷为由,拒绝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派遣人员擅自闯入被告财务室,导致被告财务资料丢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故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目的的不正当性,对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如果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真实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亦无法保障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之权源的知情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自2001年11月8日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被告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8号向原告宁波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自2001年11月8日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及相关的财务账册、凭证)供原告查阅。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元,由被告镇江市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赵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