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人的、蔺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蔺某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5070650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振华里村37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驾驶鲁BU8**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平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日路206-1号处,因观察不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仲跻显相撞,致仲跻显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仲跻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蔺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蔺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6月6日,蔺某某自愿在保险外另行赔偿被害人仲跻显的亲属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蔺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被告人蔺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蔺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