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9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文益与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9487号之一原告:舒文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内第三幢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海。原告舒文益与被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舒文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文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088元,由原告舒文益负担。审 判 长 朱蓓蕾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莹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