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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9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文益与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9487号之一原告:舒文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浙江三环化工有限公司内第三幢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海。原告舒文益与被告永康市好街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舒文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文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088元,由原告舒文益负担。审 判 长  朱蓓蕾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莹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