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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守田与被执行人王百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田,王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152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守田,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百军,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守田与被执行人王百军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死亡,被执行人的妻子已经给付借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执恢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恢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