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秀云与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云,战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035号原告魏秀云,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战文祥,55岁,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云诉被告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秀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秀云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