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东营银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银泰物流有限公司,杨峰,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8号之一申请人东营银泰物流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张佳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海,系东营银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部经理。被申请人杨峰,男,1984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汶上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48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峰驾驶的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W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A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现被申请人杨峰提供现金4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峰驾驶的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W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A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