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盛成军与陈常杰、日照航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成军,陈常杰,日照航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成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龙俊、陆永林,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常杰,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日照航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宜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成军与被执行人陈常杰、日照航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