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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史学祥、禹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史学祥,禹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号。负责人:孙江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该支行职工。被告:史学祥,男,回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禹爱莲,女,回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被告史学祥、禹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雪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