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泽有、肖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泽有,肖辉,林光辉,廖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泽有,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辉,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光辉,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寿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再审申请人吴泽有因与被申请人肖辉、林光辉、廖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吴泽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吴泽有未按《二审缴费告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泽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彤薇(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