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国、薛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建国,薛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2********,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东风社区。被执行人薛建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6********,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东风社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国、薛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玄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