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敏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3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敏,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沈敏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沈敏上诉请求:1、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请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退回担保保证金壹拾万元整给上诉人;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因双方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不适合双方选择管辖,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东湖区法院辖区内,东湖区法院依法应当审理本案。上诉人履行了合同条约,被上诉人应当退回上诉人10万元保证金。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沈敏与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十条已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该合同签订地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高能金域名都12#公建楼,不属于东湖区法院辖区内,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沈敏在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沈敏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