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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三门峡市某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粘某某、马某某、郝某某、史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门峡市某某公司,李某某,姚某某,粘某某,马某某,郝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公司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三门峡市某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粘某某、马某某、郝某某、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存款367087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武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