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郑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郑磊,谢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52-2号原告:李跃进,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法定代表人:郑磊,经理。被告:郑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谢伟伟,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3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郑磊、谢伟伟的存款140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郑磊、谢伟伟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枣庄联泰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郑磊、谢伟伟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