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蒋传会与张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会,张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274号原告:蒋传会,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杨道成,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会诉被告张俊、赵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传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国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传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传会撤回对被告赵国娟的起诉。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敦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