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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龚素华、吴芝留、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素华,吴芝留,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XX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素华,女,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芝留,男,194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原双流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原审第三人XX年,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再审申请人龚素华、吴芝留因诉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双流规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素华、吴芝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是在2013年10月22日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街道办事处万家社区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吴芝留和XX年纠纷一事的情况说明》才知道第三人在1996年和2009年领取了房产证,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再审申请人从2009年一直在找××都市××区九江镇街道办事处万家社区解决该纠纷。再审申请人与XX年买卖合同纠纷一直在进行,时效在不断的中断。虽然涉案的房产证颁发于1993年10月1日,但该不动产的纷争一直在持续,并且该争议的最后一次诉讼是在2015年6月,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再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双流规建局于1993年10月1日向XX年颁发编号为22101206034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20年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龚素华、吴芝留申请再审称涉案不动产纷争一直在持续,时效应中断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龚素华、吴芝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素华、吴芝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谢胜山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