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丽、孔振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孔振,王燕,曹楚,陈朋飞,李雨辰,王坡,孟纤伟,陈太航,邹龙飞,李贺,燕红,林康,桂亚,刘弟,逯文丰,宿州市万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爱国,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执行曹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