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赛鹏、王忠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赛鹏,王忠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15号申请人王赛鹏,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人王忠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赛鹏诉申请人王忠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赛鹏诉申请人王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忠强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每月4日之前支付申请人王赛鹏利息3000元,2018年1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若申请人王忠强逾期未能偿还上述任一款项,申请人王赛鹏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王忠强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