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一贵、李昌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一贵,李昌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17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负责人:杨松,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贵,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昌秀,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一贵、李昌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