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彭福彦、周零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彭福彦,周零零,张长兴,黎春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182号。负责人莫仕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建辉,该分行员工。被告彭福彦,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周零零,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被告张长兴,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黎春凤,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告彭福彦、周零零、张长兴、黎春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