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邵万仓与邵生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万仓,邵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邵万仓,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邵生锋,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邵万仓与被执行人邵生锋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生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万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邵生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邵生锋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邵生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邵生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邵生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万仓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生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万仓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万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