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福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福辉,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卢福辉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28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15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24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卢福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福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晚,被告人卢福辉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行驶至中国银行附近时,与胡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卢福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卢福辉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卢福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福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1、胡某2、胡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发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福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福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福辉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