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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与何京华、李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何京华,李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85民初795号原告: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港口路8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梁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14407201610343332@sd.gdcourts.gov.cn。被告:何京华(曾用名:何经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李杏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京华、李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9515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利息3483.97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何京华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玻璃合共233596元。原告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何京华并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后经被告何京华与原告对账确认,于2016年7月7日被告何京华作出欠款证明书并签字确认已支付货款138438元,现仍欠原告货款95158元。至今何京华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被告李杏娟与被告何京华是夫妻关系,被告何京华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杏娟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京华、李杏娟向原告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158元及利息3483.97元,共98641.97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两被告从2017年8月份至2018年2月份于每月5日前支付13000元,余款7641.97元于2018年3月5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何京华、李杏娟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原告恩平市鸿玻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对余下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以余下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1133元由两被告何京华、李杏娟承担,定于2017年8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妙无异二○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莫     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