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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执行杨溥、寇保宏、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淅川县川江缘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杨溥,寇保宏,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淅川县川江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溥,男,汉族。被执行人:寇保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淅川县川江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保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杨溥、寇保宏、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淅川县川江缘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 杨 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