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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琴与被告张黎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琴,张黎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797号原告:贾志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梅。被告:张黎璇。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长杰。原告贾志琴与被告张黎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贾志琴诉称,原告的儿子王昊与被告系对象关系,在被告与原告儿子处对象期间准备结婚,原告按习俗,为被告购买了金戒子、项链和手链交付被告。上述物品是原告为了被告与其儿子结婚才为被告购买,价值16000元。现被告找出种种理由不与原告的儿子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还提出与原告的儿子王昊分手。因上述物品为原告购买,被告不与原告的儿子结婚,被告应该返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张黎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已把在皇姑区的房产卖掉,贵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提出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新安江街10号的房屋在2017年5月已经卖出,并辞去在沈阳的工作,回居住地生活。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被告卖房的时间在2017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时,被告已经不在皇姑区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黎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