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国霞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国霞,何存孝,宗晓,王晓慧,赵书光,刘晓珂,杨玉华,宗亚利,张伟,徐秀莲,周延军,孙利军,李坤贵,姜霞,李阳,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10号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18层18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764838-6。法定代表人杨海虹。委托代理人陈扬军、管朝南,系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国霞,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申请人何存孝,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宗晓,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申请人王晓慧,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赵书光,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刘晓珂,女,汉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杨玉华,女,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宗亚利,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徐秀莲,女,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周延军,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孙利军,女,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李坤贵,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姜霞,女,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李阳,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4853206N。法定代表人宗亚利,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4********。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国霞、何存孝、宗晓、王晓慧、赵书光、刘晓珂、杨玉华、宗亚利、张伟、徐秀莲、周延军、孙利军、李坤贵、姜霞、张伟、李阳、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215.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国霞、何存孝、宗晓、王晓慧、赵书光、刘晓珂、杨玉华、宗亚利、张伟、徐秀莲、周延军、孙利军、李坤贵、姜霞、张伟、李阳、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215.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