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群英、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英,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英,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2号110室,组织机构代码MA347TH4-4。法定代表人:林月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群英与被执行人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7]5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厦门东大福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17元(包括李群英工资6367元、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社会保险费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