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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艮花与被告祁东县鸿洁洗涤中心、李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艮花,祁东县鸿洁洗涤中心,李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684号原告:彭艮花,女。被告:祁东县鸿洁洗涤中心。被告:李锋,男。原告彭艮花与被告祁东县鸿洁洗涤中心、李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艮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本院已按照原告彭艮花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了传票,因其电话不是本人电话而未妥投导致文书于2017年6月18日被退回,该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且其后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联系原告,该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故原告彭艮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艮花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未予收取。审判长  周春容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