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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华。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76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提起司法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处罚等执行措施,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武当山路37号贵府花园小区的房产。现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黄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青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