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港精益广告有限公司、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港精益广告有限公司,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港精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36-4。法定代表人:苏忠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甲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施朱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