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优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优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751号原告: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光明路12号2幢。法定代表人:蔡泽洲。被告:东莞市优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福星南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滨。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优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优欣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麦克司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