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应挚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挚,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755号原告:张应挚,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陈健,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张应挚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应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应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9日,被告陈健向原告张应挚借款15000元并写了一份借条,载明:今欠到张应挚人民币壹万伍仟整。被告陈健未应诉、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陈健向原告张应挚借款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应挚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陈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