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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丘市伟达卷帘门窗厂与张红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伟达卷帘门窗厂,张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豫0821执保28号申请人:任丘市伟达卷帘门窗厂.经营者:张洪斌,男.被申请人:张红涛,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082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张红涛名下所有的房产: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东街71号1号楼1层××号房产证号:08××41,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28号院7号楼东3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03××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洪涛所有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东街71号1号楼1层××号房产证号:08××41,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28号院7号楼东3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03××48。二、查封期限为365天。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5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