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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格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永军。申请执行人湖南格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公司存款人民币78186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吉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818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