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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峰,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关峰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东风路由立交桥往新华方向,行驶至与新风街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孔某驾驶的×××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关峰受伤,三轮车上乘客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关峰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到案经过、鉴定文书、被告人关峰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关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关峰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关峰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东风路由立交桥往新华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与新风街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孔某驾驶的×××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关峰受伤,三轮车上乘客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关峰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孔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后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关峰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三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关峰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关峰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