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锦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勋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锦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荣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锦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云。被执行人郭荣勋,男,身份证号3604291981********,住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上饶市锦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郭荣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荣勋应支付申请人上饶市锦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7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