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翠兰与XX坤、新疆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翠兰,XX坤,新疆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2民初587号原告:魏翠兰,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XX坤,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新疆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1408号。法定代表人:孔雪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翠兰与被告XX坤、新疆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翠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魏翠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9元,由原告魏翠兰承担。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