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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黎方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5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黎方,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上诉人黎方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黎方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2、裁定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黎方的起诉并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黎方是本案中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候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同时也属于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黎方与黎光泽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黎方之母何兰英生前的一切费用均由黎方全额垫付,黎光泽有支付赡养费的能力而不支付,黎方为黎光泽垫付的赡养费,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黎方有追偿权。本院认为,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义务。追索赡养费是被赡养人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专属权,权利行使主体应该是被赡养人,本案中,向黎光泽追索赡养费的主体应该是何兰英,何兰英已经去世,该权利归于消灭,黎方无权向黎光泽追索对何兰英的赡养费。黎方不享有向黎光泽追索赡养费的权利,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黎方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对黎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黎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