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余军、席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席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余军,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席三林,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余军与席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席三林有东风日产牌浙A×××××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席三林所有的东风日产牌浙A×××××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