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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查显模与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显模,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03民初3542号原告:查显模,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储召来,局长。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2号308巷。法定代表人:陈家龙,主任。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阜南路西陈小巷54号。法定代表人:许圣涛,主任。原告查显模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查显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补办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社保;2、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双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共计9595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环卫工一职,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为早班和下午班两个班次,早班时间为4:30至12:00,下午班为12:00至18:30,双休日正常上班但被告未曾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过2倍加班费。夏季高温里工作也未曾享受过高温津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直至2018年3月25日,被告突然口头告知让原告不用再继续上班,强行辞退原告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原告工作期间三被告均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原告曾向庐阳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非仲裁受理范围,故原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就以本案三被告名称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程序业已经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所诉的三被告名称均错误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查显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