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怡生、邝树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怡生,邝树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怡生,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邝树伟,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上诉人陈怡生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广州市中御装饰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的规定,应当中止诉讼。本案未通知广州市中御装饰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即于2017年1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本院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97元,由本院依申请退回给上诉人陈怡生。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灏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