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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海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6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江,男,1997年6月20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王海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海江至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被害人钮某家中,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钮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344元的黄金挂坠2个、黄金珠子3个、“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1台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人唐某、黄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钮某的陈述笔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海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全部赃物已追回,本院对被告人王海江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凡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