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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与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被执行人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700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7118.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军强副食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606元被执行人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