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与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杜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杜本福,吴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778号原告: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黄石砍,注册号:370211602593548。法定代表人:梁会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度假区管委大楼。法定代表人:杜本福。被告:杜本福,男,40岁,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吴艳秋,女,35岁,汉族,居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原告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诉被告青岛龙湾温泉度假酒店太有限公司、杜本福、吴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393.00元,减半收取计1196.50.00元,由原告黄岛区舒舒美美家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