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忠庆与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庆,周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725号原告陈忠庆,男,1965年12月7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代理人王苏庆、陆光明,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祥,男,1955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韦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庆与被告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忠庆负担。审判员 蔡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