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世宏、黄新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宏,黄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宏,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新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世宏与被执行人黄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世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新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2042号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人黄新源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165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新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1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郭世宏,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上签字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