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月华与吕世国、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月华,吕世国,吕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68号原告:姜月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丕勋,系大连庄河市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世国,男。被告:吕国辉,男。原告姜月华与被告吕世国、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月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月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智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