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42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曾某,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