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王金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金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27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被告:王金刚,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金刚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