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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维红与杨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红,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尹维红,女,2001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永泰社区。被执行人杨立,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尹维红与杨立抚养费纠纷(2016)黑09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39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尹维红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