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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兴权陈方春与陈方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兴权,陈方春,陈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兴权,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方春,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方中,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马兴权、陈方春因与被申请人陈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兴权、陈方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马兴权、陈方春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经审查,原判结合本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所作的分析判断是正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兴权、陈方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兴权、陈方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玉蓉